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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建[2005]154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05]42号)的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村庄整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村庄整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规划先行、节约土地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引导农村建房相对集中,以节约土地;二是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交通区位状况等,分为新建、改建和整治三类;四是示范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主要是抓好“千村”示范试点工作;五是中心突出的原则。村庄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改善基础设施、公共环境,发展村级公共事业,改善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基础设施配套

  (1)通村公路及村内主干道硬化,村内道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通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村内主要道路红线宽度7-9米,次要道路3-5米。村内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安装路灯。

  (2)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符合公共消防安全。自来水基本入户,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就近排入自然水体,污水排入化粪池或沼气池集中处理后综合利用。

  (3)村级组织有工作用房和村民议事、文体活动场地。

  2、绿化建设

  (1)做到“四旁”充分绿化,即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绿化要注重质量和效益,形成空间有变化的绿化系统。

  (2)按照人均1.5-2.0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规划布置中心绿地及公共活动的绿化场地,活动场地可适当进行硬质铺装,设置坐凳及儿童游玩设施。

  (3)绿化应结合当地实际,提倡选栽经济树种和乡土树种,体现植物形态,建设绿色家园。

  3、环境卫生治理

  (1)村域内水面得到较好保护,水体清洁,水质达到区域达标水平,排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农户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90%以上。

  (3)村内保洁制度健全,垃圾等废弃物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基本消除垃圾及废水污染。

  4、农民住宅

  (1)住宅建筑布局宜通过不同住宅选型,多户连体,移位错列,高低搭配,长短组合,形成富于变化的院落空间。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数量,防止土地浪费。

  (2)新建住宅的朝向与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和防火要求,间距一般不小于1:1.2。

  (3)农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耕地的农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一般以3层以下为宜,总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4)住宅要尽可能采用适用于本地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坚固耐用,抗震设防,施工简便,组合灵活,富有特色,易于调改,造价经济。

  三、政策措施

  各级建设部门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努力推进这项工作。

  1、加强领导,确保村庄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建设部门要将村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集中技术力量,具体指导示范村整治工作。

  2、以规划为先导,强调规划的调控作用。要把规划放在首要位置,认真做好镇域村庄布局规划及村庄建设整治规划。各类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规划要体现当地特点,结合实际,合理布局,做到实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2006年年底以前,1000个示范村要全部完成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由示范村所在乡镇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应通过所在县(市、区)建设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报市(州)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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