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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鄂建[2006]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

  2005年12月16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鄂建[2005]14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确定的到2007年底的总体目标要求,通过三年的努力工作,达到如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目标: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广大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各级政府之间的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明显改善,建立完备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规划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和制度更加健全,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意愿得到反映,;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建立比较规范的政策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规划”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正确和严格实施,违法行为被及时纠正和处罚;

  --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各级规划部门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善于依法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

  二、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根据《通知》精神,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村镇建设处、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驻省建设厅监察室共同成立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一)办公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为临时性专门机构,由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村镇建设处、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驻省建设厅监察室共同抽调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驻省建设厅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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