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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查委托给中介咨询单位审查的,咨询单位的审查初步成果应书面征求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发、承包各方在收到咨询单位审查初步成果征求意见书后15日内,应做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并通知咨询单位。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得以工程审计或其他理由拖延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和劳务工程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以交付使用之日为准;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审查完成之日为准;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或仲裁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发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不符合《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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