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双方认可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索赔事项进行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报告索赔事件,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件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其结算资料应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报送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竣工图纸;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4、设计变更、图纸答疑、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6、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7、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8、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查必须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查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