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款等规定,不予备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拒绝发包人的变更通知;
二、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