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6]5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