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阶段(4月中旬-9月中旬)
1.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既定方案,认真组织和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2.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自查,对尚未建立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要按规定公开。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把开展此项活动的主要情况(包括基本做法、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形成书面报告,并认真填写《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
3.我局将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结合年检工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进行现场抽查。
(四)总结阶段(9月下旬-10月15日)
各区民政局要注意收集这次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0月5日前将活动总结上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10月15日前,我市将开展此项活动的情况上报广东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在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和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健康发展。各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2008年民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调配精干的工作力量,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切实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宣传,树立典型。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宗旨和有关政策法规,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积极性,对在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中做得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争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充分利用本部门网站或刊物宣传典型单位,进一步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各区民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予以明确和规范。要安排好人员和时间到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并结合年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并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长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