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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民函〔2008〕95号)


各区民政局、市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今年是“深圳市社会组织建设年”,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14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07〕70号)精神, 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高素质与社会公信力,发挥其在构建和谐深圳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决定将今年定为“深圳市社会组织建设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提高社会公信力,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
  二、活动内容
  (一)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民办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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