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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九)认真做好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建立残疾人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形式,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十)利用北京高等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学校依照有关政策招收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积极创新,接纳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加大对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和专业设置,提高教学质量,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三、加大经费投入,全面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
  (十一)加大特教学校现代化建设力度。支持北京市盲人学校和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校舍建设,在现有北京市盲人学校基础上,将其规划和建设成具有首都特点、国内一流、现代化的北京市盲人学校;整合资源,建设新的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使其成为国内领先的现代化综合性特殊教育高等学院。
  (十二)加强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区域特殊教育需求,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区县特教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在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建设过程中,优先考虑特教学校建设。教育经费优先保证特教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市级教育经费的倾斜重点中突出对特教学校经费投入的支持。没有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在“十一五”期间要尽快建立,远郊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增设寄宿部。加大改扩建寄宿制特教学校力度,适度扩大原有寄宿制特教学校的住宿规模,满足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需求。加强统筹规划,市、区两级共同投入,加强学前教育、随班就读、职业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十三)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开办特殊教育学校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规范其办学行为,由办学主体申报办学经费,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四)将特殊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求逐步提高投入规模。按照特教学校实际需求调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专项设备、教师培训、课题研究等需求。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应参照特教学校标准拨付。
  (十五)进一步拓宽特殊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宗旨,结合实际情况,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特殊教育的捐赠和出资举办特教学校及残疾人康复培训机构。
  (十六)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政策体系。在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行“三免两补”政策、全面实施免费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逐步提高残疾学生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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