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取得专利证书后,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专利申请费未减缓的,按实际缴纳额的50%资助;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为每件1000元。
第八条 申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请求书的首页、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单位,代理费用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集中在6月和12月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清单送市财政局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