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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0日)废止

珠海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8日 珠知〔2005〕5号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一年内或取得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一年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一年内提出。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缴纳申请费之后一年内提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登记证书之后一年内提出。
  第七条 资助金额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取得专利证书后,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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