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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O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O06]6号)、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O05]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本市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产学研一体化的重要平台,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我市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不断完善全市创业服务体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经认定的孵化器负责对本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孵化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内注册并实际运营两年以上,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
  (二)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领导班子健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O%以上。
  (四)设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
  (五)申报单位已设立1OO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能为入孵企业提供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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