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并纳入珠海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网。项目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珠海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资金要与其它来源的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单独做帐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内容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或授权相关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进行,确有理由需要延期的,须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方可延期。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材料格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3位或3位以上专家组成。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结果。
(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