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2007〕5号)
各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文件精神,规范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80号)的要求,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努力促进珠海大学园区各高校和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创新型珠海建设,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发展珠海大学科技园和产学研基地建设,积极鼓励我市与广东省产学研合作工作的联动开展,根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80号)、《加强珠海市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珠财外[2006]2号)、《关于设立和发展珠海市大学科技园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从“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切块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并以我市企业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大学园区各高校和我市企业合作申报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共建的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产学研基地的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