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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强化开放与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发展,真正成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及实验设施等条件为相应行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包括对外承接订单式技术项目、可与有需求的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对外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对外提供实验设施的有偿使用服务等。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体现我市科技创新的优势和特色,主要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及医药技术、光机电技术、现代制造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精细化工、现代农业、海洋水产、环保技术等与我市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研究领域。
  第九条 公共实验室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只要建在珠海市,为珠海经济建设服务,都可以申报,即可由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科研机构独立申报;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
  第十条 申报公共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大学本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及以上。
  2.有良好的研究基础,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并取得了成果的良好纪录,有在研项目并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处于我市领先地位。
  3.有固定、合适的研究场所,有较好的研究实验设施,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自主创新的环境条件。
  4. 申报公共实验室所在的依托单位重视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能给予稳定的支持,能保证公共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5.申报公共实验室所在的依托单位必须认可并积极支持公共实验室的资源对外开放,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收取合理的对外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实验室每年六月认定一次,申请认定公共实验室的单位填写《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认定申报书》,经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室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将专家论证意见报市科技局办公会议审批。经认定的公共实验室与市科技局签订《珠海市公共实验室建设合同书》,市科技局颁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证书》和相应的牌匾。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积极支持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宣传推介、对外合作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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