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2006〕75号)
各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决定建立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下简称“公共实验室”)。
第二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任务
第三条 公共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为宗旨,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按照“整合资源、开放共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四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学园区的发展优势,整合现有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遵循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战略,根据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密切结合不同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六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要与我市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互为补充,要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的科技资源,强调产学研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