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并具有自主技术创新、形成品牌的能力;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4000万元。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经费分两年下达。
第七条 对经过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对我市已先期立项但没有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我市创新资金次年后续经费的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在规定的时效内以实际贷款发生的利息额进行一次性的贴息。对少数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匹配国家、省的资金以及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通过科技部认定的服务机构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的安排和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地方性评审,也可以委托经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认定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组织受理项目的申报和进行地方性评审。
第九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召开办公会议讨论拟定创新资金项目,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科技部推荐项目。
第十条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