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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了规范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珠海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创新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监管部门。创新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制订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考察、申报、评审、立项报批及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审议经费计划,同时对项目运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珠海市产业与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成为新兴产业;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无欺诈行为。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条件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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