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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九条 鼓励将软件引入和集成于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改造。改造项目所需的款项,可申请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规范软件市场,建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中凡有制作、出售、传播盗版软件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
  加强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定期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软件盗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授权,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经认定和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报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软件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内企业的各项政策(水电、房租和通信等各项区域性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在区域享受相应政策)。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职能。
  第二十三条 实行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凡承接政府部门重大信息化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推行信息化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并组织实施《珠海市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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