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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二)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十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政府补贴三年房租。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软件出口联盟,与国际市场接轨,承接国际软件业务,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设立促进软件出口专项资金,用于软件出口、市场推介、专项招商。
  鼓励和支持软件出口,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视同特区内的生产企业,给予自营出口权。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协助软件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其认证的费用。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软件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的需要,对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护照和往返港澳通行证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鼓励软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和期权制。
  第十五条 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兴办软件企业。
  (一)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第十六条 加强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加速培育一批软件技术创新的带头人和软件企业家。
  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发展的环境,加速我市软件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和技术升级。
  第十七条 推动城市信息化工程,欢迎和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我市的信息化建设。
  对我市建设城市信息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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