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23日 珠府[2002]3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珠海市发展软件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软件产业发展中各项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指导企业之间的各种合作、资产重组与股份制改造。
第三条 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配套国家和省级软件项目以及利用软件促进产业改造。该资金来源采取政府主导,社会投入,吸纳社会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体系,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企业向我市软件企业投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我市软件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融资。鼓励软件企业开辟海外上市、吸纳风险投资等多种筹措资金的途径。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条 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大企业、著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设立软件园、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
软件企业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内建设用地的地价,在认定项目的技术等级上再降低30%。对企业流动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所交地价定金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15%预交。
第八条 软件园应具备完善的企业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并达到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规定的条件。政府鼓励软件企业向软件园聚集。
第九条 进入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可享受:
(一)通讯费用比园区外降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