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对同一类项目只支持一次。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三个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五)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一)、(三)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一般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新闻媒介和珠海市金科网页上公开发布。市科技局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 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二) 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包括资产组后仍不偿还所欠政府资金的企业;
(三) 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四) 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五) 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技术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报送主管副市长。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送市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