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单项重大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一般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一)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
(二) 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购置费用;
(三) 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四) 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 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七)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所发生的费用;
(八) 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 每年的八、九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的一般项目申请(具体时间请参阅珠海市金科网页的公告,网址:www.zhsti.net).每年一至九月受理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请。
第九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受理范围是:
(十) 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项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技术出口、百项工程、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他计划项目);
(十一) 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
(十二) 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产学研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包括民营科技园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十三) 符合政府重大决策、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项目。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