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制订珠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起,对院士、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到珠海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和料研条件,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对其带入的必要的辅助工作人员提供入户珠海的方便,免收城市增容费。
对在珠海工作满两年、户口不在珠海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才,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三十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硕士生、博士生。制定我市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基地)的实施办法,支持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中心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吸引高级人才结合政府工作的中心内容确立研究课题,从事研究工作,取得服务经验;对进站博士后,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待遇外,市财政拨出专款,每人每年给予提供4万元的经费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政府公务员、企业负责人和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培训;市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创新能力的培育。
(三十六)采取切实措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有利于高科技人才创业的良好氛围和机制。贯彻落实《
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企业应当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建立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制度,通过股票期权、持股等形式,允许骨干科技人员持有企业的股份,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科技项目引进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提成,提成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三十七)努力营造宽松、自由、兼收并蓄、鼓励个性发展和创新,能融汇各种创新思想和容忍失败与挫折的文化氛围,弘扬创业精神,鼓励个人创业,造就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具有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的企业家队伍。
九、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环境,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三十八)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决定的实施细则,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具有本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业,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模式;切实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形成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良好局面,并促进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建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作透明、信息披露充分的现代企业制度。市政府科教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技术创新工作。市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市科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决定,提出本部门支持和促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实施细则。市委、市政府将技术创新工作的实绩作为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镇领导班子及其第一把手、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