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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2002)


  (十五)促进企业成为技术投入的主体。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国有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应达2%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应达5%以上,从事计算机软件、数字通讯及网络、生物医药、环保等产业的企业应达10%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堆积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指:(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三、高起点办好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企业园区,加快经济功能区的建设

  (十六)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市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在原有基础上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

  (十七)高新区以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配套技术为主,在引进、消化、吸收、改进的同时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引导各园区和示范基地形成各具特色的支柱产业,采取降低水电费和地价及各种规费等手段降低进园企业的运作成本,促进园区企业的技术创新。

  在高新区创办留学生创业园,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引进国外优秀科技人才;对高新区采取财政扶持政策,中小型企业担保基金和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贷款贴息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要向区内企业倾斜,加快区内信息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区内招商引资引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各科技工业园应根据各自规划和分工加快发展,逐步形成以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生物医药、微电子等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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