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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2002)

  对在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民营科技企业、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包括各类经济性质的科技企业,市政府给予贷款贴息和科技三项经费扶持。

  (十一)通过政策引导,吸引聚集国内外企业来珠海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并鼓励和支持具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租赁、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科技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并安置一定数量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二)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人才、机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等各种资源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和竞争能力。选择数十家有创新项目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并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小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使其发展成为年技工贸收入超亿元,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处在国内同行业前列的科技型企业。

  (十三)强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设立工程中心,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中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助。

  (十四)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财政给予科技经费补助,专款专用。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所取得的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和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比照省级新产品享受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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