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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

  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本条款未作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适用下列规定:
  (一)设立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应当全部为货币资金。
  第十五条 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首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其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2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其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对有限合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各合伙人的姓名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出资总额以及实缴金额。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全额投资。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具有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
  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具有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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