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合伙。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办理;有限合伙的登记注册,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在登记注册前须经市或者上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批准。市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批准证书;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审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设立外商独资或者合资创业投资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申请表;
(二)境外公司的登记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资产负债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从事创业投资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公司的名称应当使用"创业"或者"风险"字样。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名称应当使用"创业投资管理"或者"风险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由2人以上2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总和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的,应当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对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取得的所得,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