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
(珠府[2001]50号 2001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投资机制,吸引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于本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督、控制风险的原则,推进创业投资体系的建立;鼓励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成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入协会。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评定成员的执业情况,形成自律机制;
(三)协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年检;
(四)负责创业投资专业人员的认定;
(五)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业务联系与合作。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成立之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主要生产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或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认定的产品的企业。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和本暂行规定在本市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创业投资基金,即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二)创业投资公司,即以创业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
(三)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即为创业投资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用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