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42号)
石嘴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呈报调整我市太西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的报告》(石价发[2001]10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将原来太西路西收费站撤消,保留铁路立交桥收费站,更名为大平收费站,实行以桥代路,收费还贷,收费标准由按吨位收取改为按车辆类型计收。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平收费站
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太西路及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是石嘴市人民政府贷款修建的一级公路和大型桥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财政部、原
国家物价局关于公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交公路发[1988]28号)和《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精神,决定对过往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的机动车辆收通行费,具体收取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车辆通行费是偿还贷款、路桥维护、管理和收费机构正常开支的专项资金,具体收取工作由石嘴山市交通局设站办理。
第二条 凡在平罗火车站公铁立交桥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车、货车、摩托车、特种车、拖拉机及靠自动力行走的施工机械等,不分空重驶及使用性质,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免收的以外,一律按照车辆类型计收通行费。
第三条 收取标准及核定计算方法。
一、客车10座以下,货车1吨以下(含1吨),按每次5元计收。
二、客车11-30座,货车1-3吨(含3吨),按每次8元计收。
三、客车31-50座,货车3-5吨(含5吨),按每次15元计收。
四、客车51-60座,货车5-10吨(含10吨),按每次20元计收。
五、客车60座以上,货车11-14吨(含14吨),按每次25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