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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自治区交通厅收取高速公路清障费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自治区交通厅收取高速公路清障费的复函
(宁财(综)发[2001]724号)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的函》(宁交函[2001]175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对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当时无法检修的车辆,由交通部门将车辆尽快拖离,有利于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行。
  二、考虑交通部门拖车过程中;需购置设备、配备人员,且需要维修、耗油等成本支出,参照外省区作法,同意收取清障费。
  三、清障费的收取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自治区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清障费收取。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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