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1]688号)
自治区交通厅、各地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贷款修建、改建公路、桥梁、隧道,申请立项收取车辆通行费,须将拟修建、改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里程、等级、贷款金额以及收费站设置的位置等相关资料,以市县政府或财政、物价的名义,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同意后,并征求自治区交通厅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自治区交通厅贷款修建、改建公路、桥梁、隧道、申请立项收取车辆通行费,须将拟修建、改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里程、等级、贷款金额以及收费站设置的位置等相关资料。以自治区交通厅名义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