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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
(宁交通知[1994]164号)


各行署、市、县交通局、财政、物价局(处),交通厅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关于发布<关于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申请收费的公路桥梁项目,必须符合(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公路字[1994]68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财政厅、物价局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交通厅归口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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