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9]199号)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测绘局、各行署、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商品房面积公正计量收费标准的请示》和自治区测绘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面积计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房地产面积计量收费试行标准已运行一年,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检测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操作复杂、责任重大的工作。根据一年来计量检测工作的实际,参照有关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收费标准:销售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没平方米2.00元;100平方米以上,没平方米1.50元。每宗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检测最低收费100元。
二、 以上收费标准为全区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收费的最高价,各计量检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 凡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计量检测收费。
四、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检测机构必须在接受委托之后持证服务,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制服务,也不得不服务只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检测,公正地据实地提供计量检测数据。严格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并承担法律责任。凡检测结果有少面积的情况,各计量检测机构要及时报告当地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