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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整顿工作的通知

  2、自查阶段。各收费部门要认真进行自查,检查本部门的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收费标准有没有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收费项目是否适当,提出保留、取消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3、清理整顿阶段。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国家、自治区近年来取消或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规定,逐项进行清理和规范。要对照国家、自治区的文件做好市县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明令取消或降低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与意见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4、整章建制阶段。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将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对涉及住房建设的各种收费逐项清理,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同时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负担卡制度,制止住房建设收费的进一步膨胀。
  四、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1、8月30日前,各市县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各收费部门完成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
  2、9月10日前,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将自查整顿意见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自治区将组成检查组赴各地抽查。
  3、9月20日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提出整顿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区贯彻执行。
  4、9月底前,将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五、整顿工作要求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组织有关收费单位全面落实,要从发展本地经济的高度切实清理整顿各项收费,决不能因本部门的利益而拖延、隐瞒。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做到清理要全面,整顿不漏项。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自治区的具体要求,认真完成任务,不能走过场。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减轻开发、建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保持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合理稳定,促进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使住房建设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我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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