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工程预结算编审及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8]63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夏分行:
你行《关于请求调整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建宁行(投)发[1997]第384号)收悉。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银行系统建筑工程预结算编审及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274号)试行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看来收费标准偏低,经研究决定制定正式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代编预算外工程预算,标底,按编制工程预算或标底价值的4‰收费。
2、代审预算外工程预、结算及标底,按提送值的3‰收费或按审查后净核减额的8%收费。
3、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案件的鉴定,按鉴定额的8-12‰收取费用,单项收费起点为300元。
4、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住宅的审查,仍按提送商品住宅造价的2‰收费。
5、国家预算内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地方财政拨款的工程预、结算审查,收费标准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