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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制定吴忠市易地绿化补偿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制定吴忠市易地绿化补偿等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1998]134号)


吴忠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委员会:
  你局《关于吴忠城市易地绿化补偿等项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吴价发[1997]25号)收悉。为了促进吴忠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市容,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员会1997年8月21日第七届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吴忠市实际情况,现就吴忠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等项收费批复如下: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凡在吴忠市城市规划区内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应绿化用地与实际绿化建设面积的差额缴纳城市交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绿化建设,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建设单位未按绿化期限完成绿地建设空置绿化地的,应根据空置绿化地面积,按附表一收费标准的60%收取相应的易地绿化补偿费。
  未经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变动规划,占用预留绿化地的,要限期拆除预留地上的建筑重新进行绿化,确实无法拆除的,根据其实际占用的绿地面积,按附表一收费标准加倍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两年以内)占用城市绿化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二)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建设工程,须经吴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吴忠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补足相等面积的土地作为城市绿化用地,无法补足土地的,应交纳长期占用绿地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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