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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制定银川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等项收费的批复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重要建设工程,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易地绿化补偿费和占用绿地补偿费。

  六、城市绿化是维护和净化城市人民生活环境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协作。

  1.城建规划部门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绿化用地规定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加强对城市已有绿化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化地的管理。确需调整变动建设项目绿化地指标或占用已有城市绿化地和规划预留城市绿化地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2.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其问的监督,防止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占用预留绿化地,因监督不力,预留绿化地被占用的,要追究其分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易地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及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必须全部专项用于银川市的城市绿化建设,不得用于收费部门自身经费及奖励福利支出。

  4.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产品成本与价格的审核及城市绿化事项收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及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银川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批复自1997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
  银川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所在地区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一类地区
  (老城四环路以内)

  平方米

  1800

 

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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