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制定银川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等项收费的批复
(宁价(费)发[1997]190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银川市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等收费请示》(银价发[1997]011号)收悉。为了促进银川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市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城市绿化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现就银川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等项收费批复如下: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城市建设项目须按国家规定指标建设绿化用地,因特殊原因或规划调整不能按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经批准,建设单位须按应绿化用地指标与实际绿化用地指标差额计算,向园林绿化行政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建设单位未按绿化期限完成绿地建设空置绿化地的,应根据空置绿化地面积,按附表一收费标准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变动规划,占用预留绿化地的,要限期拆除预留绿化地上的建筑重新进行绿化,确实无法拆除的,根据实际占用的绿化地面积,按附表一收费标准加倍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
二、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两年以内)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因城市建设或调整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工程,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补足相等面积的土地作为城市绿地无法补足土地的,应交纳长期占用绿地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三、城市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损坏、砍伐、迁移城市绿地花草、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赔偿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四、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的建设单位,其发生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不得计入该项建设的成本,企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收入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