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的通知
(宁价(费)[1997]274号)
自治区人防办:
为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人防委字[1985]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本着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邻省区的作法,现就我区和平时期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1、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它有经济效益的行业。
2、利用人防工事贮存物资。
3、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其它管线。
4、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做水源。
5、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土、砂等副产品。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二、收费办法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部门向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使用费时,应根据工程等级、用途和经济效益差异,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有利于调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为原则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合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城市人防部门是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属预算外资金,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各级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开支。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