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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缴费义务人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类新建民用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一)住宅、政府投资或社会兴建的非营业性公用、公益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二)各类商用、营业类用房以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10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
  (三)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性住宅(安居工程);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非盈利性医院医疗用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四)对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国家重点人防城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自治区属人防重点城市灵武市、青铜峡市、中卫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一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的易地建设费实行分级管理。区属和中央驻宁单位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自治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当地县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市、县属单位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由市、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对平调、截留、挪用人防预算外资金的,一经发现,应依照《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追究违规单位以及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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