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1]6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人防办:
为了加强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区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2000年11月12日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自治区属以上人防重点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规划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组织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抄送计划部门备案。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经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