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等关于我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渝人发〔2009〕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人事局、教委、招办,市内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314”总体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确保我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到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门和学员意见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承办高校和组班方式

  2008年有888名农村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分别被13所高校录取。其中,863名学员被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医大等8所高校录取,占录取考生的98 %;其余5所高校录取15人,占录取考生的2%。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考虑到单独组班等因素,2008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承办院校确定为8所。即: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医大、重庆交大、长江师院、重庆邮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和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原则上采取单独组班的方式,集中学习,具体情况由各承办高校决定。

  对于未被上述8所高校录取的15名学员,采取学员先在原录取高校注册,由学员与原录取高校和上述承办高校具体商议,承办高校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并通知学员按时入学。

  二、关于学习形式和学习时间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渝委办发〔2008〕1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2008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形式统一为集中学习加回原单位实习,学习时间为两年半~四年。具体为:文科和工科类均集中学习两年,另半年或一年回原单位实习;医科类为集中学习三年,另一年回原单位实习。

  三、关于毕业证书发放

  学员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含集中学习和实习时间),按教学计划完成相应课程并考试合格,即可获得由承办高校颁发、国家认可的相应成人高等教育大专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填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