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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可设1至5名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候选人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六)无侵犯本建筑区划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第九条 (候选人当选)
  候选人获得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获得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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