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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09〕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第一条 (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
  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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