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3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治病难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
(二)资助标准
1. 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2. 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按70%给予资助。政府只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二、资助时间
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保时间统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
三、资金筹集、拨付、结算
以2009年10月底享受城市低保及边缘待遇人数为基数,确定首次资助参保资金。资助参保资金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预拨到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根据资助参保对象人数,每年底市与县(区)财政统一结算。
四、资助参保方式
(一)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参保方式。城市低保对象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由县(区)民政部门按市社保局在每年底核定的资助参保资金额度,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向市社保局交纳资助参保资金。
(二)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资助参保方式。城市低保边缘对象在本人交纳个人承担参保费用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按市社保局核定资助额度,每年在1月15日和7月10日前分两次统一向市社保局交纳资助参保资金。
(三)新增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保方式。在自然年度内,新增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由社区医保专管员会同低保员填报资助对象明细表、统计汇总资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经逐级核定汇总后,每月10日由县(区)民政局向市社保局报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变更信息。新增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保资金每年底核定,次年1月15日前统一交纳。退出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在资助参保的自然年度内,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