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半年检验一次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第五条 对即将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如果轮换出库日期与最近检测日期相差不超过一个月,可不再进行检验,以最近检验结果出库依据;相差超过一个月以上,则应进行出库前检验。
第六条 检验取样工作由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派出具有抽样资质的抽样员到各库取样。单仓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以500吨为一个检测单位,其它仓型按有关规定执行。食用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为一个检测单位。
第七条 小麦质量检验,执行GBl351-1999标准。检验内容为: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容重、色泽、气味:小麦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粘度、面筋吸水量。
第八条 食用油质量检验,执行GBl534~1537-86,检验内容为:色泽、气味、滋味、酸价、水分及挥发物、杂质、加热试验、含皂量;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验,执行国家粮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检验内容为:酸价、过氧化值;卫生标准指标检验,执行GB2716--85,检验内容为:浸出油溶剂残留量。
第九条 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要及时分析处理检测数据:
1、将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编入天津市粮油质量信息数据库,并经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给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将检验数据汇总后提供给承储单位。
3、对异常数据,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条 承储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国家粮油质检中心仲裁,仲裁费用由错误方承担。
第十一条 天津市质量检测中心提供的检验结果出现错误,或由于检测结果不准造成储备粮油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