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3、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4、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二)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五)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与非法要求。
(六)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做出决定。
(七)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4、粮食收购者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5、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八)粮食收购者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建立全市粮食收购市场资格信息共享机制
为促进粮食收购市场竞争有序、统一开放,更好地保护售粮农民利益,便于对跨区县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市粮食局决定从2007年7月份开始,建立全市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全市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将在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电子信箱公布,并向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