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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当年经营资金验资报告。
  4、经营仓库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油质量检测手段证明或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协议书。
  在提供以上书面材料的同时,还要做出如下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服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在粮食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后,应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库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者,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定期公示。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应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要增加粮食收购业务的,也应当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三)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须经市粮食局审核入市资格;在区县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须经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审核入市资格(在天津经济开发区、保税区注册企业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向塘沽区粮食局提出申请;在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企业申办粮食收购资格的,到南开区粮办室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四)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每年12月份开始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五)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审核资格。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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