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粮市场〔2007〕11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加强我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粮食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意见。
一、建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包括30万元)和贷款资格认定。其中,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2、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
3、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4、具备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
凡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并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向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